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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案法 第 17 條
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,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。:::最新訊息·中央法規·司法解釋·條約協定·兩岸協議·綜合查詢 ...,1999年12月15日—第16條機密檔案之管理方法,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定之。第三章應用第17條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...
檔案法第十七條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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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檔案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17條規定,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,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;又本法施行細則第18條明定書面申請應載明事項,從而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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